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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印超与郑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印超,郑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257号申请执行人马印超,农民。被执行人郑垒,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玉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垒二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垒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垒银行存款7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江审判员  樊广全审判员  赵学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