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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9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兴前、彭志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兴前,彭志梅,谢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941-1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太阳城商贸广场。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苏雅,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兴前,居民。被执行人彭志梅,居民。被执行人谢永,居民。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兴前、彭志梅、谢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王兴前、彭志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0000元及利息(以39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86%,自2013年12月28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谢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670元由王兴前、彭志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谢永有部分存款被另案冻结,查询车辆被执行人谢永所有的苏C×××××红旗牌小型汽车被另案查封,查询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9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浩邳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止、终结审批表(2015)邳执字第00941号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兴前、彭志梅、谢永中止、终结理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谢永有部分存款被另案冻结,查询车辆被执行人谢永所有的苏C×××××红旗牌小型汽车被另案查封,查询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承办人:汪洪明2015年10月27日合议庭意见本案终结执行。2015年10月27日分管局长意见年月日局长意见年月日分管院长意见年月日备注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10月27日地点:执行局执行长:姚银执行员:刘强承办人:汪洪明记录:刘浩姚:现在我们合议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兴前、彭志梅、谢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办人先发表意见。汪: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谢永有部分存款被另案冻结,查询车辆被执行人谢永所有的苏C×××××红旗牌小型汽车被另案查封,查询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的意见是:本案终结执行。刘: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姚:同意承办人的意见,本案终结执行。合议庭最后意见:本院(2015)邳执字第0094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合议庭成员签字:执行谈话笔录时间:2015年10月27日地点:执行局执行员:汪洪明记录:刘浩申请执行人:邳州市黎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太阳城商贸广场。委托代理人徐苏雅,该公司职工。?:在你申请执行王兴前、彭志梅、谢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银行被执行人谢永有部分存款被本案冻结,查询车辆被执行人谢永所有的苏C×××××红旗牌小型汽车被另案查封,查询其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你还能提供他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吗?: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了。我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鉴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如果你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你是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我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你看看笔录签字。: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