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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邵海彪与王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彪,王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1864号申请执行人邵海彪,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横山县。被执行人王法,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邵海彪与被执行人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王法偿还申请执行人邵海彪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14年9月30日之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15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50000元;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利息30000元;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利息70000元)。现被执行人王法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偿还2015年4月30日前应偿还的本金50000元,并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元,以上共计50650元。申请执行人邵海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法名下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王法名下无存款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在邵海彪申请执行王法的本院(2015)兴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法向本院说明其在青海省门源县瓜拉第一煤矿担任矿长一职,矿场尚欠其工资146967元未发,本院该案的执行人员根据被执行人王法提供的信息,前往青海省门源县瓜拉第一煤矿,查明青海省门源县瓜拉第一煤矿已经停业近三年,煤矿仅剩留守人员。后该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法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但王法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查明,案外人王彦系被执行人王法前妻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该案本院依法将案外人王彦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王彦名下无存款信息,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王彦名下有位于兴庆区某室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有抵押且为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的产权。鉴于本案与本院(2015)兴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件系同一民事调解书产生的分期履行义务,本院在(2015)兴执字第339号执行案中已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但仍未执行回全部执行款。故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蔡 涛代理审判员  路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