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二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与湖南依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湖南依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二初字第89号原告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湘阴县宗棠商业步行街。法定代表人李细科,主任。被告湖南依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以西建铭大道以北。法定代表人何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裕,男。委托代理人陈运科,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湖南依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260元,减半收取为11130元,原告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成 兵 武审 判 员 蒯 红人民陪审员 蒋 协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成岚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 由 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 (2015)湘民二初字第89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民事裁定书》 受送达人 湘阴县湘滨法律服务所 送达地址 湘阴县宗棠商业步行街 受送达人 签名或捺印 签名: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填发人:成岚岚送达人:成兵武、蒯红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 由 委托合同纠纷 案号 (2015)湘民二初字第89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民事裁定书》 受送达人 湖南依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湘阴县工业园区工业大道以西建铭大道以北 受送达人 签名或捺印 签名: 年 月 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填发人:成岚岚送达人:成兵武、蒯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