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民终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圣邦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正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圣邦工程公司,余正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中民终字第8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圣邦工程公司。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余正富,男,汉族。上诉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圣邦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正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4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圣邦工程公司未按通知指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圣邦工程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圣邦工程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芝琴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岳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