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源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沈优珠与姜明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优珠,姜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源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沈优珠,男,1972年5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姜明义,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沈优珠申请执行姜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盐源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姜明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沈优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姜明义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姜明义在盐源县中学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11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姜明义工资收入人民币2000.00元,直至扣满本案案款74,00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 宇本裁定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