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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满盈与修武县军地碳素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46号原告王满盈,男,1952年5月18日生。被告修武县军地碳素厂,住所地:修武县周庄乡孟村。法定代理人王海军,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盈与被告修武县军地碳素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薛海军人民陪审员  崔新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