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满盈与修武县军地碳素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周初字第00046号原告王满盈,男,1952年5月18日生。被告修武县军地碳素厂,住所地:修武县周庄乡孟村。法定代理人王海军,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满盈与被告修武县军地碳素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满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满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薛海军人民陪审员 崔新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艳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