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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诉张志华周保林李圆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张志华,周保林,李圆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法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志华。被执行人周保林。被执行人李圆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宁县支行依据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华、周保林、李圆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0元执行费17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宁县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10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尹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