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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瑞琼与黄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琼,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21-2号申请执行人李瑞琼被执行人黄波申请人李瑞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波应赔偿1156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5元,财产保全费210,执行申请费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平民初字第1177-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波在本院标的款账户(2015)平民初字第739号民事案件中的赔偿款(限额1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波预留在本院标的款账户的暂存款17400元,其中12123.50元用于支付本案相关费用,剩余5276.50元退还被执行人黄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炎审判员  陈伟强审判员  黄桂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枢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