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6327号原告李一×。委托代理人于凤英,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二×。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凤英,被告李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一×诉称,我和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我们感情一直不好,也没有夫妻生活。我和被告现在的生活状况根本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而且这场婚姻还给我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了巨大痛苦。我和被告的婚姻名存实亡,没有维持的必要,现在我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的,感情一直很好,而且我们结婚才一年,虽然生活中产生了一些矛盾,但是没有原则性的问题,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我愿意主动把原告接回来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二人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共同居住在原告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坐落河北区××家园×-×-××××号房屋内。原、被告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8月底,原告搬离上述房屋,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则以辩称所述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一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原、被告的矛盾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一些家庭琐事,并无原则性问题。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对此原、被告均应正确对待。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挽回婚姻,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应本着对家庭负责的原则,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在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一×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