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黄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现住驻马店市。被告朱某,女,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