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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182号原告黄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遂平县,现住驻马店市。被告朱某,女,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