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沭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粉善诉张民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粉善,张民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王粉善,女,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建华,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民强,男,1962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功,临沭沭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粉善与被告张民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粉善撤回起诉。诉讼费178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90元),由原告王粉善负担。审判员 高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龚长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