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丁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1231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1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下午,被告人丁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江街道沈宅沈和街586号202室,采用刷卡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汪某的房间内,窃得被害人汪某放在床上钱包内的520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2015年8月11日,被告人丁某在金华市三路口希望网吧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公安机关同时从被告人丁某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60元,并已发还给被害人汪某。被告人丁某已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害人汪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的光盘,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系坦白,并已向被害人进行退赔,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