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崔德华与于士富、张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德华,于士富,张跃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崔德华。被告于士富。被告张跃龙。原告崔德华与被告于士富、张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崔德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士富、张跃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德华诉称:被告于士富向原告借款,并承诺一年内还清本金和利息。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本金15万元,利息5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自至还款之日止。被告于士富、张跃龙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0日、9月2日,被告于士富经被告张跃成介绍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崔德华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借款人:韩丽、于士富”,被告张跃成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提供担保。2012年9月2日,被告于士富在出具上述借条后,与原告又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于士富向原告借款40万元,每月利息壹万元,且每月被告于士富必须将利息打到原告指定的银行帐户。后被告于士富偿付本金30万元、利息付至2014年4月份。余款及利息原告索要无着,引起本案诉讼。审理中,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确认要求被告于士富承担自2014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的利息。审理中,原告撤回对韩丽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于士富出具的借条、被告于士富提供的收条等证据证实,并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相佐。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1、被告于士富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张跃成担保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于士富出具的借条为凭,并经当庭审核,其内容真实可信,本院依法予以认定。2、原告在庭审中自认,被告于士富向其偿还本金30万元、利息付至2014年4月份,故还款部分应当予以扣减。3、因两份借条未明确约定保证担保方式,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张跃成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因原告与被告于士富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利息时,被告张跃成未提供担保,故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张跃成仅对10万元借款本金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士富应偿还原告崔德华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跃成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跃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于士富追偿。两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原告负担1438元、两被告负担29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两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审 判 员 黄云娣人民陪审员 戎国兰人民陪审员 于广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煜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