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卫滨法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赵景全申请执行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梁任旺村村委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全,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梁任旺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卫滨法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赵景全,男,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梁任旺村村委会。本院2009年4月29日作出的(2009)卫滨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景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梁任旺村村委会征地预付款已拨付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财政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梁任旺村村委会在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财政所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吴利伟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兰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