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沙伟伟与南通长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沙伟伟。被执行人南通长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鸿鸣摩尔购物中心3幢1711室。法定代表人陆玉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沙伟伟与被执行人南通长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仲裁一案,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港劳人仲案字(2015)第59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南通长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沙伟伟支付剩余工资52900元及经济补偿金1322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以及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强制执行到位为0元,尚未执行到位661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港劳人仲案字(2015)第59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兴旺审判员 马建华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