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林亚帝与中山市先开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亚帝,中山市先开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二法古民二初字第763号原告:林亚帝,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5097。委托代理人:李清,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先开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程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林亚帝诉被告中山市先开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玉珍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亚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清,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亚帝诉称:原告从2014年开始向被告先开公司供应铝锭原材料,至2015年6月,被告确认共拖欠原告货款共334000元,并承诺从2015年6月开始,每月支付50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约定支付一分钱。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付款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先开公司支付原告货款334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林亚帝为支持其诉请,提供证据如下:付款凭证1份。被告先开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没有异议,确认尚欠原告334000元,也同意从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为资金紧张,希望可以与原告调解,给予被告一定筹款宽限,让被告从2016年1月份开始还款,每个月归还1万元。被告先开公司没有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原告林亚帝向被告先开公司供应铝锭原材料,货款月结,总交易额超过90万元。2015年6月25日,被告出具付款凭证,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34000元。原告追索未果,诉至法院,提出以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亚帝与被告先开公司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未及时清偿相应货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334000元,提供付款凭证为证,被告对双方交易及欠货款事实均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3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的诉请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山市先开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亚帝支付货款334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被告中山市先开照明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林亚帝已预交,本院不作退还,由被告于履行中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贤珠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