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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楼金海与陈立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金海,陈立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楼金海。被告:陈立昆。原告楼金海与被告陈立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陈立昆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31945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15年6月2日。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立昆于2014年9月至12月向原告楼金海购买涂料等产品。2015年5月17日,经结算,被告尚应支付货款319450元,并承诺于2015年6月1日前付20万元,6月1日未付货款,开始按2分计算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立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金海货款31945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6元(已减半),由被告陈立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欣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