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秀青与诸城市翔云童装有限公司、李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963号申请执行人马秀青。被执行人诸城市翔云童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单忠书。被执行人于梅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民初字第28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马秀青与诸城市翔云童装有限公司、单忠书、于梅梅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单忠书所有的位于高密市醴泉街道镇府街(西)xxx号xxx幢xxx单元xxx室(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xxx套。被执行人单忠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单忠书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单忠书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