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与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路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猇亭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3017元(含逾期付款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圣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