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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01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颜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旖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