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01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颜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旖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