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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玲云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拟稿签发审核拟稿份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夏方(曾用名:林正方)。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国彬。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潘玲云。再审申请人林夏方、林国彬因与被申请人潘玲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0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夏方、林国彬申请再审称:本案原审事实不清,且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审查认为:(2015)台温松商初字第071号民事调解书是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情况下达成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林夏方、林国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夏方、林国彬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滕秀英审 判 员 赵玲燕审 判 员 陈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汪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