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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杰与王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王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民初字第00805号原告刘杰。被告王岭。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杰与被告王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杰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王岭的起诉。经审查,刘杰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对被告王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刘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