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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执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仪征市交安标牌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乐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仪执字第01937号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交安标牌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新城镇十二圩通江西路。法定代表人顾弥山,总经理。被执行人扬州市乐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荣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仪征市交安标牌制造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乐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仪新商初字第00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扬州市乐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8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仪征市交安标牌制造有限公司的垫付款584500元,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482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扬州市乐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机械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变卖,因无人登记竞买,资产处置未能变现。本院在金融机构等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机械设备依法处置未能变现,本院在金融等部门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仪新商初字第00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许翠华执行员 葛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