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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景河与陈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河,陈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960号原告张景河,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金珠,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景河与被告陈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景河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景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