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立终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新疆世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与何建新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立终字第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世鑫源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41232-5),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法定代表人:王世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新()(),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150号二小区。上诉人新疆世鑫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世鑫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建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世鑫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383号。按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世鑫源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南一巷126号山水人家小区10栋2单元402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按照该地址以邮寄方式向世鑫源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材料,世鑫源公司在该地址确认收到了上述诉讼材料,由此证明世鑫源公司住所地并无变动。该地址在乌鲁木齐市水磨沟行政区划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世鑫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思英审判员 樊小宁审判员 肖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奕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