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