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阎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冯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撤诉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