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申字第0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阜南县卫生局与王东魁行政处罚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卫生局,王东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申字第00068-2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庄文普,局长。被执行人:王东魁。本院在执行阜南县卫生局与王东魁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东魁存款8050元(含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卫生局南卫医罚字(2013)第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