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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8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马×&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8405号原告刘××被告马××原告刘××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3日领取结婚证。2015年1月6日,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9600元;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被告马××因做晚期人工流产于2015年7月24日至8月3日在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时,被告终止妊娠未满六个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德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咸西康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