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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行初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蓟县礼明庄镇西八沟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蓟县礼明庄镇西八沟村民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天津绿丰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蓟行初字第0116号原告蓟县礼明庄镇西八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礼明庄镇西八沟村。法定代表人刘庆华,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国文,天津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蓟县渔阳镇迎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宋泽文,局长。第三人天津绿丰生猪屠宰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经济开发区盘龙山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赵国力,经理。原告蓟县礼明庄镇西八沟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蓟县国土资源分局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既未规避法律规定,又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蓟县礼明庄镇西八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蓟县礼明庄镇西八沟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 利代理审判员  陈跃利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建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