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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孙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已与被告于2015年10月21日在惠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弓永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晋星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