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临县邮政储蓄银行与刘候玉金融借贷一案查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临县支行。被执行人刘**,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丛罗峪镇人,农民。被执行人贺**,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丛罗峪镇人,农民。被执行人**,男,19**年*月*日生,汉族,山西省临县丛罗峪镇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贺**、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刘**、贺**、贺**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金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