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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3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桂发旭、杜静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发旭,杜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3075-1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桂发旭。被执行人:杜静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行非审字第0010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桂发旭、杜静静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静静在金融机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