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新民、楼庆荣与楼庆荣、楼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新民,楼庆荣,楼彩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85号原告叶新民。委托代理人叶婷婷,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庆荣。被告楼彩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新民诉被告楼庆荣、楼彩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新民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7元(已减半),由原告叶新民负担。审 判 长 朱晗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经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