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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靳云杰与王晓莉、王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821号原告:靳云杰,女,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晓莉,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王瑞芳,女,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云杰诉王晓莉、王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云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云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人民陪审员  詹霄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从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