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李宝文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李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法定代表人:叶志荣,委托代理人:方永焕、周俊健,被执行人李宝文,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宝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确认:被告李宝文应偿付信用卡透支款15005.78元(其中本金9927.63元、利息1668元、滞纳金3410.15元)及从2014年11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按长城信用卡合约的有关约定计算)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75元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因李宝文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本案已于2015年9月2日移送立案执行,同时被执行人李宝文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1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其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查银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宝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宝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5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永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