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商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宗允倾与李兆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允倾,李兆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商初字第1973号原告宗允倾,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巨野县。被告李兆运,男,55岁,汉族,住巨野县。原告宗允倾诉被告李兆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允倾撤回对被告李兆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守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