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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房金凤与张富、陈依弟、刘树波交通肇事赔偿纠纷划拨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金凤,张富,陈依弟,刘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365-1号申请执行人房金凤。被执行人张富。被执行人陈依弟。被执行人刘树波。关于房金凤与张富、陈依弟、刘树波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0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树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树波在中国建设银行嘉鱼县支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游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