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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常州斯瑞弗纺机有限公司、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斯瑞弗纺机有限公司,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常州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斯瑞弗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科勒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悉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济民,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俊富,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亚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册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4-5号403-1室。法定代表人王庆芳。原审第三人常州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注册地在江苏省常州市和平南路151号1604、1605室。法定代表人王庆芳。原审第三人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注册地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AB-30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上诉人常州斯瑞弗纺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华瑞福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高通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常州银联担保有限公司、建银国际金鼎投资(天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9月24日,本院向上诉人常州斯瑞弗纺机有限公司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889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常州斯瑞弗纺机有限公司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州斯瑞弗纺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安晓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