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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毕迎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乾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某某,吉林省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毕某某非法开垦乾安县所字镇操字村西南草原108亩种植糜子,造成草原毁坏。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毕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被告人毕某某非法开垦乾安县所字镇操字村西南草原108亩种植糜子,造成草原毁坏。案发后,被告人毕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毕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有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毕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造成草原毁坏,数量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毕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毕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忠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