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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仝石榴诉王成仁、王成家、王爱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石榴,王成仁,王成家,王爱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609号原告:仝石榴,女,193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一队巷14号居民。委托代理人:耿英珍,运城市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仁,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一组。被告:王成家,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一组。被告:王爱玲,女,42岁,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解州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仝石榴诉被告王成仁、王成家、王爱玲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石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