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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古雷港口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防工程局、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古雷港口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防工程局,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

案由

港口作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海法事初字第4-2号原告:福建古雷港口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杜浔镇古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永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洪旭辉,福建方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连云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匡立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振生,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铮辉,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海防工程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会昌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朝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亦龙,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芝,北京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吴成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川,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福财,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小港路***号。法定代表人:施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泽禧,男,1974年9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康东艾,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原告福建古雷港口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古雷公司)诉被告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港湾公司)、青岛海防工程局(下称青岛海防局)、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铁港航公司)、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下称水产建港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雷公司诉称:原告作为漳州市古雷港口陆域和加工物流区(I区一期)填海造地工程业主于2012年12月将该工程发包给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水电港航公司)承建,工程建设内容为港池疏浚和填海造地。水电港航公司进场施工后,在2013年1月9日至12日期间,陆续发现周边项目的泥驳船在水电港航公司施工的港池疏浚区内抛泥,同时发现港池疏浚区的标高与设计不符,遂申请原告复测,复测结果比2011年11月测量的疏浚方量新增了约91万方,新增疏浚物的成分以粘土质砾、花岗岩块石、碎石混合物为主。据漳浦县海洋渔业局调查,该新增疏浚物是由于四被告在港池疏浚区违规倾废造成的。四被告违规倾废造成了原告不得不向水电港航公司支付施工机械和人员窝工的经济损失8523205元以及抓斗船试挖费用5084863元,并使得原告不得不变更工程设计,导致增加工程费用25797803元和新增监理费用660000元,此外还导致延期待建增加费用11184800元。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因违规倾废导致的原告各项损失49344563元;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被告港湾公司、青岛海防局、中铁港航公司均对原告古雷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港池疏浚区并未在其编号为BJ-20090069号的海域使用权证所包含的海域范围,且原告对于涉案港池的疏浚利用并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因此原告无权就其声称的被告违规倾废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古雷公司对被告的前述主张,提出其意见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均未明确规定港池疏浚必须办理海域使用权证。2009年5月22日,国家海洋局国海环字(2009)第349号《关于漳州市古雷港口陆域和加工物流区(I区一期)填海造地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复函》(下称海洋局复函)已批准原告在涉案港池疏浚区疏浚取砂。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在闽发改交能(2009)579号文中批复涉案的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原告现有唯一股东为福建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营范围包括港口开发、海域收储、填海造地等。因此原告古雷公司对于涉案的港池疏浚区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权,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主体资格认定的条件之一是原告须与本案争议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本案的争议在于涉案港池疏浚区违规倾废所造成的损害,该损害的侵害对象为该港池疏浚区的海域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但古雷公司所提交的《海洋局复函》是针对工程的环境影响而作出的批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程建设批复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均无法证明古雷公司具有涉案港池疏浚区的排他性使用权,或者取得该港池疏浚区海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许可进行排他性的使用。古雷公司认为港池疏浚取砂不需要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观点即使成立,也只是证明港池疏浚取砂的施工不需要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也可进行,但不能成为其对港池疏浚区域具有排他性使用权的依据。至于古雷公司从其股东情况和经营范围情况来推断其具有涉案港池疏浚区的排他性使用权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古雷公司与本案争议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古雷港口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内金审 判 员 温文华审 判 员 邓金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贺 静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