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学芬与李咸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学芬,李咸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李学芬,汉族,山东省邹平县。被执行人:李咸化,汉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学芬与被执行人李咸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咸化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执行人款项396304.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