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潘胜利与陈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胜利,陈震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18号原告:潘胜利,男,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现住蚌埠市禹会区。被告:陈震宇,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现住蚌埠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胜利诉被告陈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115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刘新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