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江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江耀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318号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仲英大道东侧(上海城会所)。法定代表人褚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玲玲,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兵,系公司员工。被告江耀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与被告江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怡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江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