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飞与张礼文、李燕红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张礼文,李燕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873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生于1970年7月25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张礼文,男,生于1976年10月3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李燕红,女,生于1985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飞与被执行人张礼文、李燕红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资民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礼文、李燕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礼文、李燕红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张飞偿还借款148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7200元。但被执行人张礼文、李燕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燕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龙台分理处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燕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龙台分理处账户上存款66032.72元扣划至安岳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先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