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6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蒿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蒿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6415号原告蒿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宗明,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蒿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