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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淳进与周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淳进,周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吴淳进。被告周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淳进诉被告周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淳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淳进负担。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