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淳进与周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淳进,周朝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065号原告吴淳进。被告周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淳进诉被告周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淳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淳进负担。审 判 长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