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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全新与尚连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徐全新。委托代理人刘贤初,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全新诉被告尚连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被告尚连云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全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全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徐全新负担。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