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全新与尚连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徐全新。委托代理人刘贤初,江陵县熊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全新诉被告尚连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以被告尚连云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全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全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徐全新负担。审判员 王业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