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与程高红、丁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程高红,丁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861号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徐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业圣,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启文,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程高红,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丁蔚,女,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高红、丁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百商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程高红、丁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为230元,由原告安徽百商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德月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